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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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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临床检验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意识

各市、州临床检验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把学习《办法》作为临床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大力宣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贯彻落实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按照《办法》规定,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从事相应的试验活动;二是制定科学、严格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符合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四是加强实验室感染的预防和控制。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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