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查
及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要求
各有关医疗机构实验室: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号和《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号文件,现将实验室检查及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检查
发病早期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部分患者出现肝酶、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多数患者C反应蛋白(CRP)和血沉升高,降钙素原正常。严重者D-二聚体升高、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减少。
在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一)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二)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质量控制
(一)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常规项目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切实开展室内质量控制,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检测安全、准确。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质量控制。建议每批检测设立一个弱阳性质控、三个阴性质控(生理盐水),三份阴性质控随机放在临床样本中间。弱阳性质控测定为阳性,三份阴性质控全部测定为阴性,视为在控。反之,则为失控,不可发出报告,应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检测样本。
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
2020年1月28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查 及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