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 (通知)
鄂卫通〔2011〕20 号
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进行复审及初次评审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43所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准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 检验项目的通知》(鄂卫发〔2007〕10 号),《湖北省中山医院等43 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准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通知》(鄂卫发〔2008〕12 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86所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评审合格证书均已到期。今年,武汉市中心医院等14家医疗机构申报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初次评审工作。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依法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省卫生厅决定于2011 年10 月组织专家组对全省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复评和初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一)86 所须复审医疗机构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二)14所申报初审医疗机构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二、评审时间
初步定于2011 年10月开始评审,复审单位评审时间为半天,
初审单位评审时间为1天,具体日程和检查路线另行通知。
三、评审方法
(一)评审程序
1、评审组预备会议:评审组内部评审分工;
2、评审首次会议:评审组长向被评审单位通报评审依据、介
绍评审办法,被评审单位领导汇报医院及实验室情况;
3、现场评审:通过现场查看、评审文件资料、现场提问、实
验操作考核,并对照湖北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评审标准进
行逐项评审;
4、评审组内部会议:汇总各评审员评审情况,拟定评审
报告;
5、评审末次会议:反馈评审意见,组长宣布评审结论。
(二)评审结论
按评审核查表评分,实验室评审得分900 分(含900 分)以上,
评审结论为合格;得分在800~900 分(不含900 分)为限期整改;
得分在800 分以下(不含800 分)的实验室为评审不合格。
(三)评审公告
对初次评审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卫生厅颁
发统一制作的评审合格证书,准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对复审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卫生厅统一换证,并
予以公告。
四、评审纪律要求
(一)评审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
是,坚持标准,不搞形式主义,不得走过场,确保考核质量。
(二)被评审医疗机构必须如实提供现场和资料,禁止营私
舞弊、弄虚作假。
(三)评审人员要轻车从简,不得增加被评审单位负担,不
得接受礼品、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涉及商业性的业务洽谈
及产品推销活动。
(四)实行评审工作纪律监督回执制度,各被评审单位在评
审后一周内将《评审工作纪律监督反馈意见表》邮寄至省卫生厅
医政医管处收。
联 系 人: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 黄 鹏(13971272569)
联系电话:027—87278758
附件:1、受评医疗机构名单
2、评审工作纪律监督反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