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关于
开展血铅检测项目室间质量评价的通知
各市、州临床检验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提高血铅临床检测水平,为临床诊疗工作提供科学、准确、有效的检测结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要求及《湖北省临床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血铅检测项目的室间质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按照卫生部文件(附件一)要求,所有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其他专科医院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各市、州临床检验中心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实验室参加该项目的室间质评活动。
二、质评计划
该项目本年度开展一次,每次检测5个质评样本,拟定于2010年10月下发质评样本。2011年,该项目将纳入常规质评计划与其他专业项目同步进行。
三、收费标准
2010年,该项目室间质评总费用为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四、报名方式
各参控单位填写《2010年湖北省血铅检测项目室间质评计划申请表》(附件2),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反馈,可采用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
五、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丁字桥路100号,邮编:430064
联系电话:027-87277958 传真:027-87275214
联系人:潘莉兰
邮 箱:hbljzx@163.com
附件一: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临床检验 血铅检测 质控 通知
抄 送: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省卫生厅医政处
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综合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
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提高血铅临床检测水平,为临床诊疗工作提供科学、准确、有效的依据,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血铅临床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部《医疗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血铅临床检测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和《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有关规定,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标本的采集和保存流程,定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检测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综合分析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患病经过、临床症状、体征和检测结果,科学提出诊疗意见。开展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我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和《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卫妇社发〔2006〕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血铅检测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不得出具临床检测报告。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血铅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质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评价机构要对开展血铅检测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血铅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五、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具备血铅临床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联系人:王治国、王薇
联系电话:010-58115055、65273025
传 真:010-65132968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9月28日印发
校对:马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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